“原农保”如何转“城保”?多份基本养老保险如何取舍?……一系列养老保险方面的问号,被昨天的一则消息逐一解开。无锡市劳动保障网刊登这则《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共18条。
“原农保”、“城保”,这两种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转?按相关规定在2008年底前由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原农保”)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保”)的人员,可选择按补齐城保差额、折算缴费年限或封存农保帐户的办法转接两种养老保险关系。“原农保”停止办理基金征缴业务后,未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的参保缴费人员,保留原农保关系,个人帐户予以封存,并不间断计息,至其参加城保后,按规定转接两种养老保险关系;或到达原农保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按原规定领取养老金;经本人申请,也可提前将原农保帐户积累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在统筹区调整及人员流动等过程中,出现两份及以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怎么处理?这种情况将按照唯一性原则进行规范。各份同为参保状态的,可退回终止份额的个人缴费部分;也可将终止份额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历年缴费工资合并计入留存份额内,但重复缴费的年限不得累加,合并后的缴费工资不得高于规定的上限,高于上限的,将按规定计算金额退回本人。兼有参保、退休(或退职)状态的,可选择保留参保关系,停发退休(或退职)待遇,停发份额的个人账户余额计入保留的个人账户或将个人缴费部分余额退回本人;也可选择保留退休(或退职),退回参保份额的个人缴费部分。各份同为退休(或退职)状态的,保留一份,停发其他待遇,停发份额有个人缴费部分余额的,将余额退回本人。
延长缴费,是《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中的一大亮点。对此,这则《处理意见》中提出:符合规定延长缴费的人员,从到达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延长缴费。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员,可按省规定的办法延长缴费;在2008年6月30日前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即可办理退休,否则应延长缴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后再办理退休。
而此前,一些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或退职)的人员所关心的养老金增发问题,也得到解答。在此期间退休(或退职)的人员重新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增发养老金(或生活费)且列入2008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从2008年1月1日起按照增发养老金(或生活费)数额的10%补发2008年基本养老金调整额。
这《处理意见》的18条,还对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新老计发办法过渡期、失业人员、特殊工种年限审核、街道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等方面的多项养老保险问题进行解答。据悉,相关准备工作正在加紧进行中,具体情况市政府将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予以公布。(胡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