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柔性流动、兼职兼薪已不再是“摆不上台面的事”。昨天从无锡市人事部门获悉,近日出台的《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兼薪。
前提:不侵犯单位利益
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在不侵犯单位知识产权、不泄露单位商业秘密、不冲击单位经济效益、不损害社会和公众权益的前提下,可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信息咨询、技术服务和提供劳务等兼职,并获取兼职报酬。兼职兼薪活动可由单位统一组织进行,也可由个人自行联系进行。但是兼职工作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兼职工作影响本职工作任务完成的,兼职工作需使用单位设施设备、专用技术或需单位提供其他物力、财力支持的,必须经所在单位批准。要遵守所在单位和兼职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所在单位的岗位职责,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兼职兼薪。但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的人员除外。
规范:兼薪不再是口头协议
过去许多兼职行为都是通过亲戚、朋友介绍,采用的兼薪方式都为口头协议。像某校高中部教英语的王老师,通过朋友介绍利用业余时间为许多中小企业做过翻译,从来没有签订过合同,一般口头协商好酬金就行。对此他表示,在不想让单位抓到“把柄”的情况下,只能形成口头协议。随着政府鼓励支持兼职兼薪,从事兼职兼薪活动首先要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兼职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薪酬支付方式、工伤、保险、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规定兼职报酬可以采用项目工资、技术成果赢利分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等形式。
好处:人才与企业双赢
这位王老师称,通过兼职方式可以使自己的专业知识面更好地扩延,同时,对于企业来说是降低成本的一个好做法。有关人士表示,其实兼职行为早就存在,也是人才合理流动的必然,兼职成了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
这对促进技术创新、技术成果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有好处。同时,有了规范性文件可避免引起劳动争议和纠纷。据《意见》要求,为了使兼职兼薪活动合法、规范、稳妥、有序进行,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兼职兼薪活动的管理与指导。(朱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