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管理使用好“无锡市人才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人才发展资金”),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资源开发与管理,构筑我市人才高地的若干规定》(锡委发〔2002〕36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锡市人民政府设立人才发展资金。市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受理人才发展资金的资助申请并组织专家评审。
第三条 市人才发展资金列入市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项投入,同时接纳社会、个人、海外捐赠等其他资金。
第二章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四条 人才发展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原则。人才发展资金应重点用于我市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重大课题、重点行业等方面的人才资源开发工作。
(二)体现优先原则。人才发展资金优先资助本市引进的: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部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教授、教授级高工;获得博士、硕士学位人才和我市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急需的人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以及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
(三)讲究效益原则。对申报资助的人才引进、重大项目、重点行业和成果转化项目的单位或个人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保人才发展资金发挥作用并产生效益。
(四)匹配使用原则。根据锡委发〔2002〕36号文件精神,除文件中规定的引进对象之外,用人单位在人才引进工作中需申请人才发展资金或项目资助的,必须按照1:2的资金匹配。
第五条 人才发展资金主要用途:
(一)市属各部门、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关经费;
(二)引进高层次人才在市政府公布的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科技创新、重大课题研究等方面的资助;
(三)引进的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部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教授或教授级高工的科研、项目、教学等启动经费、资料经费和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差旅费,以及安家费、生活津贴、商业保险金、健康检查和疗养等费用;
(四)市统一组织安排的厂长经理后备人才和各类高层次人才的境内外学习考察培训经费等;
(五)突出贡献人才和在人才资源开发、人才工程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六)市级人才资源开发和人才工程建设所进行的理论研讨、学术交流、经验交流等活动费用;
(七)市委、市政府以文件形式明确从人才发展资金中列支的经费;
(八)引进人才的风险资金投入和上级财政拨款资助的科研项目的经费匹配;
(九)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实施过程中需要资助开展的工作或表彰经费;
(十)高层次人才开发培养管理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人才发展资金的资助申报审批工作由市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申请人才发展资金资助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无锡市人才发展资金资助申请表》;
(二)从事重点项目研究开发以及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人才学术技术水平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个人学历、职称、奖励和聘用等有关证书或证明;
(四)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才发展资金30万元以下的由市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核拨。
第九条 申请有偿项目资助经费的,应有有偿能力的法人单位担保。
第十条 市财政局设立市人才发展资金专项帐户,实行专款专用。经审核批准的人才发展资金,从批准之日起一个月之内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凡经审批同意的资助项目,由市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项目责任人签订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共同做好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凡经审批同意的资助项目,在资助经费划拨的同时,所在单位应按锡委发〔2002〕36号文件要求匹配资金。
第十三条 正在实施的资助项目应每年向市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项目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须向市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工作总结、科研成果登记和经费决算情况。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进展不正常、经费匹配不到位、经费使用不当或项目进程与原审核结果不一致的,市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视情况减拨或暂停拨款,直至追回已资助的全部款项。
第十五条 人才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不属于开支范围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人才发展资金由市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无锡市人事局
无锡市财政局
二00三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