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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海外留学人才来锡创业服务若干规定
【 字体: 】 【 打印本稿 www.wx.xinhuanet.com 2005年08月24日 13:56:37 来源:无锡外宣办

关于引进海外留学人才来锡创业服务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海外留学人才来锡创业服务的若干规定》(锡政发〔2002〕185号,以下简称《规定》)的精神,加快我市人才国际化进程,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引进海外留学人才遵循市场配置、待遇从优、人尽其才、来去自由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事局是留学人才来锡创业服务的主管部门,对留学人才来锡创业服务进行综合管理。日常工作由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引智办)具体负责。

    第二章 海外留学人才界定和确认

    第四条 引进海外留学人才的对象主要是:

    (一)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等领域所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二)在国外学习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含学士)的出国留学者;

    (三)在国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四)在国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学术带头人,拥有高技术含量、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利发明人员及其他本市产业发展急需者。

    第五条 海外留学人才来锡创业服务可直接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市引智办颁发《留学人员来锡工作证明书》。

    已加入外国籍或已获境外长期(永久)居留权的海外留学人才,经市引智办确认,由市外办按规定办理《外国专家证》。

    第六条 办理《留学人员来锡工作证明书》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留学回国人员登记表;

    (二)国外学历、学位证书;

    (三)本人护照;

    (四)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五)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六)接收单位与本人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协议。

    第七条 办理《外国专家证》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附:

    (一)本人在国外的长期(永久)居留证明;

    (二)接收单位专项报告及任命书或聘书。

    第三章 创业服务方式和方法

    第八条 海外留学人才可依照《规定》中第三条所列各种方式来锡创业服务,并享受《无锡市人才柔性流动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政策。

    第九条 对受聘于事业单位的,只要工作需要,专业对口,可不受接收单位编制、增人指标限制,由接收单位填写《无锡市事业单位人员变动申报表》,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申报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无锡市事业单位人员变动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接收单位编制卡;

    (三)《干部调动审批表》一式三份;

    (四)《留学人员来锡工作证明书》。

    第十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参照本市从毕业研究生中录用公务员的有关规定,由用人机关将拟录用人员材料报市组织或人事、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经面试、体检、政审考核合格后,办理录用手续。录用公务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教育部认定的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

    (二)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三)本人所读专业或所具有的专业知识能力与录用职位的条件、要求相符;

    (四)身体健康;

    (五)符合录用公务员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海外留学人才凭中国护照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注册登记。凭外国护照或外国居留证,申请注册外商投资企业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海外留学人才企业申请入驻无锡高新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和无锡市各开发区的,可直接向新区留学生工作站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下列材料:

    (一)《留学人员来锡工作证明书》;

    (二)本人护照;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专利及成果权属证明;

    (四)企业法人代表及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况。

    第四章 享受优惠政策办法

    第十三条 海外留学人才在锡落户并受聘于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凭《留学人员来锡工作证明书》,可享受本市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及《规定》中的优惠政策。

    (一)新引进的博士后和博士留学人才可享受《规定》中第十条所列优惠政策;

    (二)对持中国护照自费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合法用房的博士后和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留学人才,由本市引进海外留学人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留学人才资金)分别给予房价20%、12%、6%(最高不超过10万元、6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从事国家、省部级重点攻关、技改项目或所研究项目居国际前沿、有创新构思,可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的,可申请国家、省、市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凡上级部门下拨给我市的资助经费、留学人才资金和用人单位须按1:2:2比例予以经费匹配。对短期来锡讲学、咨询、开展多种形式学术交流活动或参加国际会议、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的,可申请本年度留学人员回国及出国参加学术活动的国际旅费(一般一年不超过二次)。

    (四)受聘于企事业单位需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可免考职称外语,由市职称部门根据其学历、资历、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认定,并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首次聘用可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

    (五)按照目前在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六)受聘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或开办公司的,可至房管部门指定网点或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开设公积金帐户。原则上公积金的起缴日期按照公司设立或受聘时间起计算,若公司或聘用单位同意,可为本人补缴1992年之后的住房公积金。

    (七)对从事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重大科技攻关等项目的,每年9月可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对通过认定的项目,由市政府从相关专项经费中予以资助。

    (八)对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凭市科技局出具的《高新技术成果认定证明》,可以免缴购置生产用房(商品房、存量房)的交易手续费。

    (九)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受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免征房产契税。纳税人在签定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10日内,携带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单位性质证明、房屋用途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无锡市契税征收管理所办理契税减免手续。(十)经市科技局认定的新上高新技术项目,三年内可根据企业销售额和上缴税收的情况,于年度终了向同 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列入预算安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予以奖励。

    (十一)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留学人才,符合条件的可参与我市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及江苏省“333工程”培养对象的选拔。

    (十二)市引智办负责受理留学人才资金的资助申请,凡申请第十三条中(一)、(二)、(三)项所需经费的,接收单位在与本人签定的合同中应明确相应的服务年限,并提供下列材料:

    1、《无锡市留学人才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2、《留学人员来锡工作证明书》;

    3、本人学术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含学历、职称、获奖情况等);

    4、与接收单位签定的服务合同或协议;

    5、本市户口簿(短期来锡服务应递交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推荐函)。

    凡申请第十三条中(三)项科研项目资助的于每年三月份申报;申请短期回国服务资助经费的在项目执行前一个月申报;申请出国参加国际会议资助经费的提前三个月向市人事局申报,经费的申请、审批按《无锡市引进海外留学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海外留学人才来锡创业服务,可长期居留,也可短期居住,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

    (一)来锡定居需办理落户手续的,可直接向市人才服务中心申报,经审核后凭《留学回国人员登记表》到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准迁证,凭此证到所属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申报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1、《留学回国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

    2、原户口注销底册或户口簿复印件;

    3、《留学人员来锡工作证明书》;

    4、调入人员审批表;

    5、随归配偶、子女情况。

    (二)已加入外国籍的海外留学人才来锡投资、创业需要长期居留的可根据其投资额度、聘用证书、有关项目协议和相关证明,由市公安局按实际情况为其办理1—5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并同时办理1—5年的多次返回“Z”(工作类)签证。凡对我市经济建设作出重大贡献或我市需要的高、精、尖人才,经市人事局确认并出具相关证明,报市公安局批准后,可给予永久居留资格,并发给永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证。

    第十五条 对海外留学人才随迁、随调、随归的配偶应优先安排工作;对确有困难暂无工作的,可凭《留学回国人员登记表》或《就业登记证》及身份证,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副本到市、市(县)区人才服务中心或职业介绍中心免费办理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险事务。第十六条 海外留学人才随归子女需就读中小学、幼儿园的,可凭《留学回国人员来锡工作证明书》,由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供优质教育资源。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幼儿园,可在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所辖学校范围内选择学校。入读公有民办性质的中小学、幼儿园不受地域限制。初中毕业后,须参加中招考试,按规定的录取原则和中招政策录取高一级学校,录取时可按照归国华侨子女相关政策执行。海外留学人才随归子女入读公办或公有民办学校的,有关学校在收取学杂费、代办费等政府规定的费用后,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接收单位与海外留学人才应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保护留学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以及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在合同期内更换工作单位,应携带《留学人员来锡工作证明书》到市引智办办理备案手续;凡终止合同调离无锡的,须办理《留学人员来锡工作证明书》的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留学人才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按《无锡市引进海外留学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运作,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十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形成合力,为留学人员来锡创业、服务,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区及有关职能部门可依照本细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无锡市人事局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公安局

    无锡市科技局

    无锡市教育局

    二00三年一月六日


责任编辑: 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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