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海外留学人才来锡创业服务的若干规定》(锡政发〔2002〕185号)精神,为规范留学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经费在鼓励留学人才来锡创业服务、开展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事局是留学人才来锡创业服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留学人才来锡创业服务进行综合管理。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引智办),具体负责受理留学人才专项资金的资助申请,组织专家评审,并对资金使用、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实施跟踪检查。市财政局负责留学人才资金的筹集、管理和财务监督。
第三条 留学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科学管理、择优扶持、讲究实效、公正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留学人才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市财政拨款;
(二)境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捐赠;
(三)其它可以筹集的资金。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对象
第五条 留学人才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
(一)用于新引进且服务年限在五年以上的博士后、博士留学人才在锡落户后的生活补贴;
(二)为持中国护照并签订五年以上服务年限的海外留学人才按一定比例提供在锡自费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合法用房的购房补贴;
(三)提供获国家、省、市人事部门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相关经费;
(四)提供留学人才短期来锡讲学、咨询等学术交流活动或参加国际会议的国际旅费;
(五)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留学人才进行奖励;
(六)资助引进我市急需的高层次留学人才活动;
(七)资助其他有关留学人才的相关活动。
第六条 留学人才专项资金的适用对象:
(一)从海外引进受聘于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等领域所急需的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
(二)在国外学习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含学士)的出国留学者;
(三)在国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四)在国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学术带头人和拥有高技术含量、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利发明人员及其他本市产业发展急需的人才;
(五)市引智办提请表彰的对象。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留学人才专项资金的资助申报审批工作由市引智办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申请留学人才专项资金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无锡市留学人才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留学人员来锡工作证明书》;
(三)本人学术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含学历、职称、获奖情况等);
(四)与用人单位签定的服务合同或协议;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凡申请第五条中(一)、(二)项资助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本市户口簿;申请(三)、(四)项资助经费的须分别填写《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表》(附获国家、省、市资助经费批文)、《留学人员短期回国服务资助经费申请表》(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函)或《留学人员出国参加国际会议资助经费申请表》。
第九条 申请留学人才资助经费的程序:
(一)申请:留学人员本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递交所需材料,经本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用人单位将申报材料上报市引智办。
(二)评审:申请国家、省、市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的,由市引智办初审后,本着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就项目的科研水平、研究层次及领先程度进行论证,并按规定程序报上级人事部门批准。
(三)审批:凡按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应从留学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资助经费在30万元以下的,经市引智办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核拨。
第十条 留学人才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获准项目,由市人事局与获资助单位及留学人才本人签订《无锡市留学人才项目资助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资助获准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完成一个月内须提交总结报告,并填写《无锡市留学人才资助项目执行情况表》,报市引智办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对依据本办法获得资助经费的海外留学人才建立个人档案,健全联络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留学人才专项资金使用应遵守现行财务规定和财经纪律,实行单独设帐、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和《无锡市留学人才项目资助协议书》的要求,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对整个资助工作实施检查、监督,资助期间如受资助单位或个人严重违反协议规定的,市引智办有权终止协议,收回已资助的全部款项,并可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无锡市人事局
无锡市财政局
二00三年一月六日